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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时间:     天
4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险项目 Bisic of Benifits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Accident Death, Burns & Dismemberment
200,000 300,000
意外伤害医疗扩展保障 20,000 40,000
意外面部整容保障 10,000 20,000
驾乘期间宠物保障 3,000 6,000
旅行随身财产保障 3,000 5,000
旅行延误保障(延误超过4小时) 100 100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障 500 500
驾车旅行随车亲属意外身故 100,000 200,000
50公里拖车服务(由安联救援实施 ) 包含 包含
路边快修服务(由安联救援实施 ) 包含 包含
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服务(由安联救援实施 ) 包含 包含
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津贴(由安联救援实施 ) 包含 包含
1. 本保险计划的投保年龄为1 周岁至80 周岁, 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2. 随车亲属仅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3. 自驾车保险计划中各保障利益的保额为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额。

4. 自驾车保险计划中的自驾车是指车龄不超过8 年的非营运车车辆。

5. 如本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为(1)期望起始日,如本保险公司于该日前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或(2)收到投保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的次日,如本保险公司于期望起始日或之后收到全额约定保险费。如本保险公司不 同意承保,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6. 任何年龄在18 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 元。

7. 本保险计划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史带安心保险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 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3.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 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4.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约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5. 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__
出行无忧-安联综合交通意外保障计划
职业类别:1-2类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险项目 Bisic of Benifits
航空意外伤害 400,000 800,000 1,000,000
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害 300,000 400,000 400,000
轮船意外伤害 150,000 350,000 300,000
公共汽车(出租车)意外伤害 150,000 300,000 300,000
自驾车意外伤害 50,000 200,000 300,000
意外医疗(免赔额100元,100%赔付) 5,000 10,500 20,000
紧急拖车服务(50公里为限) 包含 包含 包含
路边快修服务 包含 包含 包含
紧急换胎服务 包含 包含 包含
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服务 包含 包含 包含
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服务 包含 包含 包含
特别提示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以上。

2.71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

3.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4.“紧急拖车服务,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服务,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服务,路边快修服务,紧急换胎服务”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提供的服务。

5.承保职业类别为1-2类的被保险人。详见安联职业分类表。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同意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以其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10万元的,则超出部分无效。
3.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处理及审核此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4.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5. 本人确认产险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解释有关保险条款内容,并清楚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美亚“万里通”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保费金额  ¥  
实付金额  ¥  
保障项目 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仅限公共交通工具)
400,000
意外医药补偿 2,000
旅行延误
(每5小时延误赔偿额:RMB300)
600
行李延误
(每8小时延误赔偿RMB500)
1,000

1. 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2. 成年人的承保年龄为18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承保年龄为1至17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3. 本投保单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旅行社经营的旅游巴士及领有合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按照时刻表经营,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4. 投保人需在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费以保证计划生效。

5.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6.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7. 本计划承保保险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目前在上海、北京、广东省、深圳、江苏省设有相关分支机构,您通过天天保保险网购买的保险产品,后续变更与理赔事务均可由上海易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协助您办理。

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目前分支机构分布:上海、北京、广东省、深圳、江苏省,本产品为网上购买,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单并提供相应服务。

9. 请您确认处于美亚保险已依法设立分公司的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或深圳市辖区内,将有利于保障您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如有疑问,请拨打美亚全国热线号码400-820-8858咨询。



本人同意且已征得各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及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保险公司或任何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其境外)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申请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条款 备案号
美亚万里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第一版) (美亚财险)(意外)[2013](主)33号
美亚附加万里通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2009年第一版) 美亚产险(备案)[2009]N108号
美亚附加旅行延误保险(2010年第一版) 美亚产险(备案)[2010]N95号
美亚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2009年第一版) 美亚产险(备案)[2010]N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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